物業服務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pdf)
公共事務服務 |
1.通知事項之公佈
2.電話接聽
3.郵件、物品之代收及交付
4.失物招領
5.各項定期檢查報告之提出
6.緊急事件之聯絡及報告
7.會議召開之準備事項
8.與政府單位連繫
9.訪客接待公共設施管理 |
1.公共設施、設備的使用與保管
2.安全維護
3.建物外觀管理
4.共用部分鑰匙之保管
檢查修繕監督 |
1.建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時之監督
2.安全梯及避難通路之檢查
3.各項公共設備維護檢修時會同視察
4.共用部分實施修繕工程時會同視察
5.清潔業務之會同視察
6.收集垃圾時之視察
人員督導指揮 |
1.管理服務中心配置
2.人員勤務管理
其他 |
其他管理委員會委託事項,但費用由管理委員會另行支付
建築物其外表龜裂、鬆脫檢查 |
1.基礎結構(地下室、基地)
2.柱樑構架
3.樓版
4.結構牆體(承重牆或剪力牆)
5.屋頂
6.整體結構檢查
7.外牆面材
8.外牆開口部
9.室內地板
10.室內牆面
11.室內天花
12.各結構體接合部伸縮縫設置
13.各結構體之防水
工程修繕代辦申請或委託 |
1.土木工程
2.機電工程
3.消防工程
4.給/排水工程
5.電訊工程
室內裝修 |
1.空間規畫
2.室內設計
3.施工管理
4.室內修繕工程
註:
1.涉及建築物之建造、改善事項應依建築法規規定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營造業辦理。
2.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事項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涉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項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4.涉及消防設備之管理及安全檢查申報,應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電盤、配電箱 |
配電設備之配線、接地端子、接地電阻、絕緣電阻之清點檢查,負載之控制分析。
公共照明設備及插座設備 |
照明燈具及插座之維護修理。
公共區域開關箱及管線 |
配線及管路之清點檢查。
緊急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 |
潤滑系統、冷卻系統、燃料系統、引擎本體、充電系統及電瓶之檢查保養;電壓、電流、頻率、溫度、轉速、積時等各儀表之觀察記錄;發電機及ATS自動切換開關組之運轉檢查。
避雷設備 |
外部檢視及構造之清點檢查。
集中電表 |
總電表及分戶電表之檢視,總電表度數清點檢查。
地下受水槽與高架水槽 |
浮球閥、浮球開關、電子水位控制、電極棒等之機能清點檢查。
汙水槽、廢水槽 |
浮球開關液面控制之機能清點檢查。
揚水泵 |
水位感知器、聯軸節、軸承、足閥、馬達起動及馬達負載電流之清點檢查。
汙水泵、廢水泵 |
泵及馬達運轉情況、軸心、自動交替控制機能之清點檢查。
公共區域給排水管線 |
管路清點檢查。
集中水表 |
總水表及分戶水表之檢視,總水表度數清點檢查。
消防安全設備 |
消防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檢修申報代辦事項。
送風機、排風機 |
送排風機、送風閘門、電磁開關、負載電流、軸承、傳動皮帶、潤滑油狀態之清點檢查。
註:
- 1.以上所列係以基本維護保養為限,不含重大維護及工程施工。實施維護保養所需材料及零件,由甲方另行支付成本費。
- 2.清點檢查結果,若有施行重大維護必要時,乙方應書面報告甲方。
- 3.設備保養業務如編制留駐機電保養人員,其出勤時間另行規定,但緊急停水停電之額外出勤處理不另收費。未編制留駐機電保養人員,其保養業務由乙方派機電巡檢人員執行。如本約中未有其他約定,則乙方之機電巡檢為每月次,每次以 小時(包括由乙方公司至標的物之來回時間)為限,未完成之巡檢工作延至下次處理,但緊急停水停電,需要乙方派員處理時,不另收費。
一、經常性作業
公共走道 |
1.地板之清潔維護
2.手可觸及牆面之清潔維護
3.牆面污物之清除
樓梯 |
1.地面之清潔維護
2.污漬處以拖把拖拭
3.門及手可觸及牆面污漬之清除
4.扶手之擦拭
5.金屬部份擦拭
6.玻璃門窗擦拭
大樓外圍、樓頂平台及中庭 |
1.隨時巡視垃圾雜物之清除
2.地面視需要以水清洗
3.排水溝雜物清除
4.廣告等張貼物之清除
5.花台上花木澆灑
6.花台內落葉之清除
大樓門廳及服務台 |
1.地面之清潔維護
2.桌面擦拭
3.玻璃及金屬部分乾拭
4.壁面
垃圾集中場所 |
1.地面之清潔維護
2.垃圾之清除
洗手間 |
1.小便斗、馬桶、洗手台之清潔
2.儀容鏡、隔間、門戶之擦拭
3.地板之清洗、拖乾、消毒
4.洗手液、衛生紙之補充
停車空間 |
1.地面之清潔維護,垃圾異物之檢除
2.垃圾筒及煙灰缸之清理
3.排水溝之清理
昇降機間及機廂 |
1.昇降機廂壁面、鏡面及地面清潔維護
2.金屬部分乾拭
二、週期性作業
1.屋頂及突出物視需要清掃。
2.金屬部份視需要以專用清潔劑擦拭。
3.電氣室、控制室每月清掃乙次。
4.冷氣空調通風口視需要擦拭。
5.大門及照明器具視需要擦拭。
6.雜草視需要清除。
三、清潔代理服務類(費用另計)
1.環境清毒及滅鼠每六個月乙次。
2.水塔清洗每六個月乙次。
3.外牆清洗每年乙次。
4.化糞池抽取每年乙次。
註:
1.清潔材料、用品、工具、設備等由甲方提供。
2.經常作業及週期性作業並不包含超高作業(即逾越維護員舉手可及範圍)。
3.如需打臘拋光,費用另由甲方支付。
4.垃圾集中場之垃圾需運至垃圾處理廠者,應委託登記有案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辦理。
1.受甲方之要求或指示,管制人員、車輛進出,必要時並予以登記。
2.防盜、防火、防災之建議,若有意外事故或發現盜賊入侵或暴行發生,即報告警察機關及甲方,並予監視,設法阻止或減輕災害之擴大。
3.甲方要求或指示執行標的物之防盜、防火、防災等安全措施等其他經共同協議之事項。
4.甲方要求之各項服務內容,涉及保全業務範圍者,不得抵觸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5.乙方駐衛人員在標的物與執行公務之警察實施聯巡或會哨,甲方不得禁止或限制。
6.駐衛人員及編組服務時間另行規定。